(2017)桂102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国区与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世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973号原告:谢国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吉庆,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安街50号(原一环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孟,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世军,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告谢国区与被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谢国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国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国区负担。审判员 XX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彩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