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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芦二兴与李金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二兴,李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芦二兴,男,汉族,1954年3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李金水,男,汉族,1949年4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芦二兴申请执行李金水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又从工商、房管、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知晓被执行人下落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人民陪审员  赵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国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