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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苏桂云与肖跃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云,肖跃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150号原告苏桂云,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李树维,黑龙江李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跃华,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任岩、王丽敏,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云与被告肖跃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桂云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桂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剩余的25元由原告苏桂云负担。审 判 长  唐占一审 判 员  孟 瑶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孟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