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柳占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贵,柳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占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德贵与柳占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贵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4912.53元,给付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柳占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当日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柳占海银行存款5012.53元,收取申请执行人应补交的诉讼费85元,被执行人应交纳的执行费50元外,剩余4877.53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8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柳占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智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