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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传华申请王连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华,王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54号申请人:周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贵。被执行人:王连萍。申请人周传华与被执行人王连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传华以被执行人王连萍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138487.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204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巢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