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郭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郭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郭德才,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担保人:孙德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王红艳与郭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16日担保人孙德军自愿为被执行人郭德才提供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4415元。现因被执行人郭德才未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担保人孙德军为被执行人郭德才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担保人孙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的存款44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新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