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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清海与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丛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清海,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丛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02行初69号原告谢清海,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3日,住重庆市綦江县。法定代理人刘明娣,女,生于1964年8月19日,住重庆市綦江县。系谢清海之妻。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111号。法定代表人代俊,该局局长。第三人重庆丛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26号6单元1-2。法定代表人:熊辉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清海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丛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清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谢清海承担。审 判 长  李旸人民陪审员  袁果人民陪审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