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宏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赵银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宏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银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3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宏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福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祁卫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东,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银花,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龙,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赵银花丈夫。上诉人张家港宏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石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银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石文化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但被上诉人一直未签,后明确表示拒签,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将被上诉人辞退,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二审撤销原判后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赵银花辨称:不认可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宏石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宏石文化公司无需支付赵银花赔偿金10500元。事实和理由:宏石文化公司与赵银花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2016年6月1日到期,在到期前一个月,宏石文化公司多次要求与赵银花续签并保持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赵银花一直说要考虑考虑,后赵银花又明确表示拒绝续签。在此情形下,宏石文化公司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将赵银花辞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银花于2015年1月26日进入宏石文化公司工作,双方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赵银花继续在宏石文化公司工作。2016年7月15日,宏石文化公司向赵银花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赵银花提出的原薪资基础上的薪资增长要求,公司无法与其达成一致,决定不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赵银花于当日收到该通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随即解除。赵银花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宏石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500元及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447元。2016年9月20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8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宏石文化公司支付赵银花赔偿金10500元;二、驳回赵银花的其他仲裁请求。赵银花对该裁决无异议,宏石文化公司对裁决的赔偿金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其并非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诉至一审法院,引起本案纠纷。一审审理中,宏石文化公司主张系赵银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赵银花对该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通知、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宏石文化公司、赵银花双方对仲裁裁决的赔偿金数额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中,宏石文化公司、赵银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1日到期,之后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赵银花继续在宏石文化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双方一致同意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工资待遇等条件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宏石文化公司在2016年7月15日以与赵银花未能就薪资增长要求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赵银花的劳动合同,明显违法,理应向赵银花支付赔偿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家港宏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银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0元。二、驳回张家港宏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交。一审庭审中,宏石文化公司提交赵银花于2016年7月11日填写的《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赵银花员工为宏石文化公司,现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1日期满;(以下为勾选事项)同意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并续签劳动合同。暂时不续签,希望单位考虑我的反映,在以下方面进行沟通和合理化改进。赵银花在薪酬制度中提出1、试用期工资维持了一年半,希望可以把试用期改到正常水平,希望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20%。2、全勤奖应设置在原工资之外。3、每年的涨薪幅度8%-20%。4、年终13薪。赵银花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也做了描述。该《情况说明》的勾选事项为“暂时不续签,希望单位考虑我的反映,在以下方面进行沟通和合理化改进。”宏石文化公司认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1日期满,赵银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出了相应的薪资条件。赵银花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审中,赵银花陈述,因为公司没有提出续签,其问了公司人事是否续签,人事没有回答,一直拖到7月11日,公司让员工提一个建议书,说是以给员工的福利待遇提一个建议,让员工签一个建议表,建议表不是针对赵银花一个人的,该建议表仅是赵银花对改善工资对所有员工对福利待遇的看法,并非是赵银花本人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7月15日就收到了解除劳动通知。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1日到期后,赵银花仍在宏石文化公司工作,视为双方对继续履行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原劳动合同的各项约定。但在履行过程中,赵银花于2016年7月11日就是否意续签劳动合同,提出了增加薪酬等要求,变更了原劳动合同内容,因未与宏石文化公司达成一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不在宏石文化公司。宏石文化公司以双方无法与其达成一致,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赵银花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无需支付赵银花赔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宏石文化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1714号民事判决。二、张家港宏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赵银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0元。三、驳回赵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银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