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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颜京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252号之一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蒙馆路良村村委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982200004515法定代表人臧殿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颜京红,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颜京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颜京红的银行存款67858.31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其银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泰龙耀工贸有限公司、颜京红的银行存款67858.31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99元,由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