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0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