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雷湘平与凌耿、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湘平,凌耿,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004号原告雷湘平,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龚族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定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耿,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法定代表人周慧。被告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后栋1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3890051F。法定代表人周训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湘平诉被告凌耿、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湘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凌耿、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23830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PP201743011654000001,保险金额为2383096元。本院认为:原告雷湘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凌耿、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3096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