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彩华与李文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彩华,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特12号申请人:刘彩华,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文(与刘彩华系夫妻关系),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申请人刘彩华。代理人:李明明(与李文系父子关系),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刘彩华。申请人刘彩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彩华称,申请人刘彩华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李明明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0年,被申请人李文患脑血栓,经过不间断的治疗,被申请人因为病情反复,半身无知觉、无意识,无法辩认自己的行为能力,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李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李明明称,同意确认李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李文,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李文与申请人刘彩华系夫妻关系,与代理人李明明系父子关系。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27日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李文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差,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辩认,不能完整、正确地作出良好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李文因病丧失行为能力,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条件,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