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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行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久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久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行终9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苏久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渡江路1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锡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久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公司)因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2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久盛公司以被告应列无锡市人民政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久盛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久盛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朝华审 判 员  孙 皓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蔡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