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行审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与张丙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张丙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12行审15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广民,区长。委托代理人余德辉,铜山区汉王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宋洪成,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丙力,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毛秀,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山区政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政发[2017]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铜山区政府委托代理人余德辉、宋洪成,被执行人张丙力的委托代理人张毛秀、张元江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铜山区政府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丙力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按照《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铜山段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方案》)(铜政发[2015]2号)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其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732475元,其中被征收房屋补偿价721630元、附着物补偿费4430元、搬迁补助费2366元(236.6平方米×1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过度费3549元(236.6平方米×5元/平方米×3个月)、误工费500元。三、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因被征收人目前尚无签约和选房意愿,暂不能确定安置房号,无法按产权调换结算差价,如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能够达成补偿协议,据实结算差价。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汉王镇人民政府办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本项目征收指挥部。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山区政府申请称,徐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系徐州市重点工程,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发改基础[2013]342号文件批准。2014年2月20日,铜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国土局向汉王镇马山村公告了《房屋征收调查公告》。2015年1月4日,铜山区政府印发《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区政府征收办公室、国土局于2015年1月5日印发《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汉王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公告栏中公告。2015年1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铜山轨道建设指挥部)向社会公告《关于抽签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并于2015年1月8日公告,确定征收房屋的评估公司。2015年12月17日,江苏省政府依法批准征收该宗土地。2016年2月22日,铜山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铜政公[2016]第4号),区国土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4号)。2017年5月26日,铜山区政府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铜政公[2017]14号)。区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依法进行了丈量,被执行人张丙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58.75平方米。铜山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中明确产权人可自行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但被执行人张丙力至今未作选择。目前,地铁1号线施工已到拆迁范围内,施工会对涉案房屋造成坍塌威胁,将会对被执行人在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危害。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张丙力辩称,1、铜山住建局和安监局系申请执行人铜山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关于尽快消除轨道交通1号线杏山子车辆段施工红线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拍摄的照片不能证明存在公共安全隐患,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足以构成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应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财产造成危险。2、铜山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没有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知道补偿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时间。补偿决定书前三条,不是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与法院强制执行无关。补偿决定书第四条让被执行人在三日内与汉王镇政府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手续,将房屋腾空交指挥部,但铜山区政府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行初字第00217号行政裁定书,已确认铜山区政府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于法无据。3、根据国土资函[2015]896号文件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亦不能进行房屋征收,故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4、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发改基础[2013]342号文件,不是立项批复,与项目无关。铜山区政府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应是市县人民政府。5、铜山区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且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行初60号之一行政裁定书,已明确铜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时,尚未取得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程序违法。因该方案是铜山区政府向汉王镇等各部门下发,并未具体确定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安置权利义务,不具有可执行性,补偿方案违法。6、铜山国土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1800元/亩,明显过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应按国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另外,铜山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经徐州市政府批准,超越权限,且征求意见期限少于45天。7、铜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的对象是张大霖、李发明,不包括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被执行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告刚超过三十天,没有超过六十天,不能视为送达的,公告尚未生效。8、补偿资金证明,只能说明目前到位资金是9.048亿,但没有说明整个项目需要多少资金,用于补偿被征收人是多少资金。9、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原件没有骑缝章,报告不完整;评估仅选择祖爱侠的房屋作为其他房屋补偿标准是错误的,因为房屋的结构、层高、容积率等都不相同,评估结果亦不相同;同时,也没有选取祖爱侠房屋作为样板房的依据,不知道3050元/平方米是如何计算的,故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0、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编写,不应由工程咨询公司编写,编写主体不符合规定。11、抽签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发布者是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而不是征收者,超越权限;其次,公告发布日期是2015年1月6日,而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是2015年的1月5日,作出估价报告的时间是2015年1月15日,程序违法,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经审查查明:2013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发改基础[2013]342号),《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业经国务院批准。徐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是《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组成部分,属于徐州市重点工程。2015年1月4日,铜山区政府作出《关于印发<《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征收期限42天,签约期限为30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地点:汉王新城,户型面积有70、90、110、12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一)被征收村民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合法房屋进行综合评估补偿,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略);地面附着物补偿;奖惩办法;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其它设施补助标准等内容。1月20日,铜山区政府形成《关于细化<《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合法面积认定事项调度会会议纪要》,对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进行了细化。2015年1月5日,铜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期限为42天(1月7日至2月17日)。2015年1月6日,铜山轨道建设指挥部作出《关于抽签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六家价格评估机构名称,定于1月8日上午10时在铜山轨道建设指挥部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2015年1月15日,徐州华兴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铜山轨道建设指挥部的委托,作出徐华拆字[2015]第01号《徐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以被征收人祖爱侠所属房地产作为标准样本房进行评估,确定在估价时点2015年1月5日征收补偿单价为3050元/平方米,估价方法系采用市场比较法中的区位价修正方式。2015年6月23日,江苏锦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徐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铜山段建设(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并通过铜山区政府审核,风险等级为中风险。2015年12月1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896号),《徐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事项的请示》业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铜山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18.57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苏国土资函[2016]57号函,转发国土部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2016年2月22日,铜山区政府印发《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铜政公[2016]第4号),铜山国土局印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4号)。2017年5月26日,铜山区政府向被执行人张丙力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房屋建筑面积258.75平方米。铜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张贴在被执行人房屋墙上或者门上。同时,铜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铜政公[2017]14号),内容有: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铜山区汉王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于征收人,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另查明,徐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铜山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已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至专储帐户,金额为9.048亿元。被执行人张丙力所在的马山村路窝,共有被征收村民房屋450余户,尚有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5户未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6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铜山住建局)向铜山区政府作出《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杏山子车辆段施工红线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报告》,内容有:区政府批转的《关于尽快消除轨道交通1号线杏山子车辆段施工红线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函》收悉,我局立即进行了现场勘察和核实,核实鉴定结果如下:1、被征收房屋确实在轨道交通1号线杏山子车辆段施工红线内。2、目前正值雨季施工,已拆房屋建筑垃圾和开挖隧道产生的废料无法清运,堆积在施工现场,造成周边河道堵塞和原有区域排水系统损坏,雨水无法排出。尚未拆迁的居民房屋距离废料和建筑垃圾仅有10米,无法进行施工阶段整体排水系统修建,形成积水,堆积物浸泡后存在坍塌风险,对周边房屋和过往人群存在安全隐患。3、目前隧道正在开挖施工,由于大型机械设备震动较大,造成部分房屋墙体和楼地面开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使未拆除民房存在坍塌伤人风险。4、由于施工红线内房屋未拆除,现场无法封闭施工,往来村民较多,施工车辆穿梭,易对过往人员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鉴于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同时为加快施工进程,不影响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通车运行,必须立即对未拆迁民房进行拆除。同日,徐州市铜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铜山安监局)向铜山区政府作出《关于尽快消除<轨道交通1号线红线>内安全隐患的报告》(铜安监[2017]62号),内容有:6月24日,四川省茂县叠溪镇新磨村突发山体高位垮塌事件,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严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6月26日,我局接铜山住建局徐铜住建[2017]55号文件,发现徐州轨道交通1号线杏山子车辆段施工红线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时,应坚持适度审查、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注重行政效率的原则,对“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不准执行。徐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项目是《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组成部分,属于徐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具有基础设施建设的性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国务院批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项目征收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拨付9.048亿元,安置房屋建设已选定地址。申请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实施方案》时,虽尚未取得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文件,但征收土地已在履行报批程序,征收被执行人的房屋已确定,申请执行人提前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亦是为了保障轨道交通一号线的按期完成。申请执行人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虽未由全体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由被执行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群众代表共同选择了质量高、房屋价值高的楼房作为标准样本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论在实体上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估价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虽存在送达问题,但将补偿决定书张贴在被征收人的房屋上,被执行人是知晓的,且申请执行人亦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公告。铜山住建局、安监局虽是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职能部门,其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其出具的“情况紧急,危害公共安全”结论,应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执行的依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亦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防不测发生。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徐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项目和项目占用土地的征收,经过了国务院的批准,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虽存在程序问题,但房屋征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张丙力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张丙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东审 判 员  王德秀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祁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