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晓云与被告李蓉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云,李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882号原告:崔晓云,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会东县鰺鱼河镇酒厂廉租房。被告:李蓉,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职工,初中文化,住会东县鰺鱼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云与被告李蓉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云于2017年6月30日以漏列原告崔晓芳,待联系崔晓芳之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晓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冉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