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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晓云与被告李蓉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云,李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882号原告:崔晓云,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会东县鰺鱼河镇酒厂廉租房。被告:李蓉,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职工,初中文化,住会东县鰺鱼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云与被告李蓉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云于2017年6月30日以漏列原告崔晓芳,待联系崔晓芳之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晓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冉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