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39号原告井某,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