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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39号原告井某,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