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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宏军与被告关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军,关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766号原告:徐宏军,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莹,系徐宏军妻子,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建军,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宏军与被告关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宏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徐宏军负担。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