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水清与彭春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清,彭春源,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水清,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桃源县。被执行人:彭春源,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住桃源县。被执行人:李永忠,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李水清与被执行人彭春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水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