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傅长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傅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18号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天苑5号楼1单元20602室。负责人:何强,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被申请人:傅长友,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傅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了(2017)陕0102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傅长友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傅长友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皎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