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与辽宁威尔玛大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640号原告: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被告:辽宁威尔玛大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红旗南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威尔玛大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20元,减半收取57860元,由原告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项冬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