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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小龙与芜湖怡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龙,芜湖怡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周小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诉讼代理人:夏圆,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怡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怡,总经理。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芜仲字第1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怡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小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芜湖市开发区紫金官邸4#楼1单元903室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小龙所有;二、买受人周小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俊 生审 判 员 黄 晶 晶审 判 员 楚 会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