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东与被执行人李国春、郭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东,李国春,郭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李国春,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郭俊清,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文东与被执行人李国春、郭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文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春、郭俊清于2017年5月1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