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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紫晖与江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紫晖,江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248号原告:李紫晖,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良,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紫晖诉被告江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紫晖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体恒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