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紫晖与江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紫晖,江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248号原告:李紫晖,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良,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紫晖诉被告江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紫晖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体恒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