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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玉霞与被金星国、翁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霞,金星国,翁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彭玉霞,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金星国,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翁明霞,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彭玉霞与被执行人金星国、翁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