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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686号原告孙某1,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张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孙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某1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孙某2。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于2013年在乳山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4年复婚,复婚后双方仍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被告于2015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撤诉。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2017年6月30日重新起诉,其起诉应予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方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