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志远与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远,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远,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长庆东街28-70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志远与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827元(执行标的:13721元、执行费10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