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康某1、康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康某1,康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民初518号原告:张某,住武山县。被告:康某1,住武山县。被告:康某2,1970年3月16日,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被告康某1、康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康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盘缠钱8000元及价值4500元的”三金”;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农历1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1相识并见面,给康某1盘缠钱4000元,当月订婚时给付被告家彩礼80000元,又给康某1盘缠钱4000元,还有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价值4500元。2016年农历1月8日举行婚礼,因被告康某1年龄不够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也未生育孩子。2016年3月7日原告带被告康某1到天水市第三医院诊断治疗,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被告欺骗原告隐瞒病情,致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精神打击和财产损失。因此次婚姻给原告家造成生活困难,2016年5月,将被告康某1交给康某2,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双方认识后仓促结婚,没有感情基础,被告隐瞒病情,根本未建立感情。为了结束事情,彩礼返还一半即40000元,三金不要了。康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康某2辩称,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家彩礼100000元,当场退了12000元,给原告和被告康某1各4000元,实际收到彩礼80000元。盘缠钱8000元不退,三金在原告家里。钱给被告康某1看病了,同意退还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农历1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孩子。在双方订婚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现金彩礼1000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退还了12000元,给原告与被告康某1各4000元,实收80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三金”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1经人介绍后订立婚约并举行结婚仪式,按当地习俗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现金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康某1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康某2作为该彩礼的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某1、康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3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江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