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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张婉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张婉虹,高朝吉,高汇敏,叶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421-423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7686946608。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张婉虹,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高朝吉,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高汇敏,女,1991年1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叶钢,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婉虹、高朝吉、高汇敏、叶钢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婉虹、高朝吉、高汇敏、叶钢支付代偿款371527.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93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婉虹、高朝吉、高汇敏、叶钢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