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付小霞与王绍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霞,王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8号申请执行人付小霞,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绍利,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秋与被执行人蒋小明、王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伍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