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单县供电公司与张海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单县供电公司,张海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668号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单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单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向阳路东段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0BPG3H。负责人:张在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青,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海侠,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供���公司与被告张海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供电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县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单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单县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秀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