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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海阳丰盛编织有限公司、XX翼与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丰盛编织有限公司,XX翼,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28号原告:海阳丰盛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东村镇新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204598W。法定代表人:王淑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翼,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XX翼,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军,临泉县长官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3299918X4。法定代表人:佟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丰盛编织有限公司、XX翼与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阳丰盛编织有限公司、XX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阳丰盛编织有限公司、XX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丰盛编织有限公司、XX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阳丰盛编织有限公司、XX翼负担。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汤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