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景荒、杨昌德等与马云清、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荒,杨昌德,刘万学,杨冬坡,马云清,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杨景荒,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杨昌德,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刘万学,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申请执行人:杨冬坡,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被执行人:马云清,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景荒等人与被执行人马云清、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07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马云清、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