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田文广申请执行杨见良等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广,杨见良,刘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田文广,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马街镇环镇路7号。被执行人:杨见良,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火车站通达小区。被执行人:刘约,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址同上,系杨见良之妻。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32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313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杨见良、刘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查封被执行人杨见良、刘约名下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大,该房产暂难以处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