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丽华、原审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丽华,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新村街。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铁石,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丽华,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许兆芳,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金牛街法姬娜欧洲城3号。负责人:边玉臣,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丽华、原审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以下简称法库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铁石、被上诉人宋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兆芳,原审被告嘉宸房地产公司法库分公司的负责人边玉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数额是多少,是个人借款,还是法库分公司借款,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相关事实,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一、本案的案由定的是否准确。被上诉人宋丽华是从张丛丽、于洋等人手中将张德志所书写、加盖了法库分公司公章的欠条收到自己的手中,并支付相应的款项而后变成了债权人,因此本案似应定为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为宜。二、本案基础法律事实为民间借贷纠纷,但你院仅侧重审查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事实,没有按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原则审理本案。三、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的数额是多少不清。虽经本院赴清原县等地调查,仅查明张春海、张春河分别给付张德志2375000元,但上诉人仍对张春海、张春河与张丛丽与于洋之间的资金往来存有异议,限于二审法院主要侧重是法律适用的审查,此节宜由一审法院查明。重审时,应按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原则审查处理。四、本案到底是法库分公司借款,还是张德志个人借款没有查清楚。重审时,应责令双方进一步的举证等,侧重审查上述款项的来源及最终去向,是否与法库开发建设项目有关,还是用于张德志个人及家庭等的消费。综上,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卢广瑜审判员 杨锐& # xB;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春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