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解星国、金晓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星国,金晓丛,金友军,郑广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解星国,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晓丛,女,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友军,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郑广聪,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解星国与金晓丛、金友军、郑广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友军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金友军在温岭市环亚鞋厂享有的股权[出资额:5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金友军在台州市响当��鞋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4.8万元;股权占比:6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