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勇与冯秀兰、龙四满、龙逸杰、陈文、龙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勇,冯秀兰,龙四满,龙逸杰,陈文,龙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勇,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冯秀兰,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龙四满,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龙逸杰,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新康乡。被执行人龙璇,女,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新康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28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勇与被执行人冯秀兰、龙四满、龙逸杰、陈文、龙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31.915万元,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龙四满银行存款39620元,同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冯秀兰银行存款228869.12元,除申请执行费25590元外,本案执行到位242899.12元,经本院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湘0302民初2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冯秀兰、龙四满、龙逸杰、陈文、龙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勇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