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荣、王明军等与褚孟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王明军,褚孟柱,李光荣,宋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张秀荣,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原告:王明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被告:褚孟柱,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李光荣,男,1978年1月15日生,住威县,冀E×××××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宋新英,女,住威县,冀E×××××小型轿车车主。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冀0533民初13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褚孟柱向本院提交18,000元的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褚孟柱名下的冀E×××××号低速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马佳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