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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荣、王明军等与褚孟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王明军,褚孟柱,李光荣,宋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张秀荣,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原告:王明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被告:褚孟柱,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李光荣,男,1978年1月15日生,住威县,冀E×××××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宋新英,女,住威县,冀E×××××小型轿车车主。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冀0533民初13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褚孟柱向本院提交18,000元的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褚孟柱名下的冀E×××××号低速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马佳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