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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静、吴志全等与北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吴志全,北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297号原告:陈静,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吴志全,男,19X。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北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陈书田。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静、吴志全与被告北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属于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本案应由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该不动产所在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北龙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龙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