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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华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3196号原告:赵华锋,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华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治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华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楠、人保长治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赵华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1264元(其中修理费101264元,施救费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1货车的车主。原告在被告处为上述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且均不计免赔。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16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16年5月27日24时止。2015年6月21日20时20分,在怀柔区怀长路九渡河村南,原告驾驶保险车辆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货车(×××2)相撞,造成保险车辆前部损坏,×××2后部损坏。本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现原被告双方就定损理赔发生纠纷。人保长治分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应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确定事故发生时是否为有效年检期内,若不在有效年检期内,则我公司拒绝赔偿;第二,原告索要的机动车修理费及施救费过高,超出了其实际损失;第三,被告认可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承保三者险和车损险,均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1万多,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第四,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被告承保范围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保险人赵华锋,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8日0时至2016年5月27日24时,保险单号×××,承保险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16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2015年6月21日20时20分,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怀柔区怀长路南九渡河村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货车(×××2)相撞,造成保险车辆前部损坏,×××2后部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后赵华锋向人保长治分公司报案并将保险车辆在北京益丽发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费总计为101264元。庭审中,赵华锋陈述其还支付了施救费1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票据。人保长治分公司认为保险车辆修理费及施救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且不申请鉴定。赵华峰提供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显示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8月13日,有效起始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有效期限为6年。车牌号为×××1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5日。上述事实有赵华锋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益丽发汽车修理厂修理明细清单、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宇润机械租赁施救明细、机动车行驶证、经营性货物运输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赵华锋与人保长治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对投保车辆因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依约进行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赵华锋保险赔偿金111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亚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