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敦煌市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敦煌市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891号原告:王海荣,男,住甘肃省敦煌市。被告:敦煌市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爱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敦煌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海荣与被告敦煌市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因王海荣与敦煌市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海荣负担。审判员 唐桂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褚雯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