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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峰与陈自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陈自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738号原告:张峰,住安徽省。被告:陈自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张峰诉被告陈自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现原告张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峰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潘 华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进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