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昭觉县川杭商贸有限公司与吉克子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觉县川杭商贸有限公司,吉克子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1民初74号原告:昭觉县川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昭觉县竹核乡大温泉村。法定代表人:廖锦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吉克子舍���男,彝族,村民,住美姑县拉马瓦泥村。原告昭觉县川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觉县川杭商贸公司)与被告吉克子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川杭商贸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昭觉县川杭商贸公司与被告吉克子舍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昭觉县川杭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觉县川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昭觉县川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判长阿皮拉旦审判员 吉里依呷审判员 蒋 学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土比子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