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延涛与翟大超、合肥市海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涛,翟大超,合肥市海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260号原告:吴延涛,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翟大超,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市海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203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涛与被告翟大超、合肥市海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延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延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延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为2596元,由吴延涛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