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77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系该公司员工),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张琼,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琼负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