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孔电民诉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64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原告孔电民与被告苏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58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58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中首页正文第四行“江苏”补正为“江西”。审判员 刘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