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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孔电民诉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64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原告孔电民与被告苏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58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58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中首页正文第四行“江苏”补正为“江西”。审判员  刘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