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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洪余、翟林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余,翟林贤,赵治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余,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宗县。被执行人翟林贤,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执行人赵治环,女,汉族,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宗县。申请执行人张洪余与被执行人翟林贤赵治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2016)冀053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翟林贤、赵治环给他偿还张洪余借款160,000元。翟林贤、赵治环于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律义务。张洪余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翟林贤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法律生效判决载明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风林审判员  马伟杰审判员  李庆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