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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民督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跃进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彭跃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691民督43号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彭跃进,男,汉族,湘阴县人。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声称,1998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发展生猪合同1份,被申请人赊购货款2775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申请人彭跃进给付申请人正虹公司货款277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跃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饲料款277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申请人彭跃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纤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