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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田、朱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田,朱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田,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欣欣,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陈田因与被上诉人朱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10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田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并且长期居住于此。同时,借贷发生地在河南省,由于上诉人在河南周口购置农药因资金紧张,遂向同行的被上诉人朱欣欣借款,朱欣欣通过储蓄卡和信用卡直接转账给上诉人购货客户,于是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应由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上诉人朱欣欣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涉案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可以确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归还借款)。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未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朱欣欣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朱欣欣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固镇县面粉厂宿舍,属于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增余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