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雨芳申请执行赵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雨芳,赵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何雨芳,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赵耀,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赵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耀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赵耀所有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万泉河口旅游区房产已被本案查封,申请人何雨芳请求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耀所有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万泉河口旅游区的房产(房权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5****号,建筑面积:71.4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