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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恢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剑生、李红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剑生,李红专,王再红,东莞市精力仁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剑生,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李红专,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王再红,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东莞市精力仁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委会三兴路。法定代表人:李红专。本院在执行蔡剑生与李红专、王再红、东莞市精力仁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剑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92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新审判员 张浴阳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静